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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自己写还是律师写 ?看完这些就知道了

时间:2024-07-24 14:45:51 浏览:100


很多时候,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闹矛盾急匆匆要离婚,在起草《离婚协议书》之时不去寻找专业的婚姻律师帮忙起草,反而为了省下一两千的费用跑到百度上找《离婚协议书》的模板去抄写,殊不知自己为了少花小钱,亏的却是大钱。我们遇到太多因为一纸《离婚协议书》而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探视权纠纷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例。具体离婚协议书所隐藏的大大小小的“坑”,我在这里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 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抚养费或约定不明确,以后再主张就难上加难

案例:之前我做过一个案件是抚养费纠纷,男方(小董)因为迫切想要孩子抚养权以及想要尽快处理离婚的事宜,与妻子离婚的时候便在网上搜索了百度上的离婚协议书的模板去抄写,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用支付抚养费。离婚后4年时间,随着孩子的年龄增长,小董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无力独自承担孩子日益增大的开支。无奈只能委托律师起诉女方主张抚养费。

关于本案的分析:因为《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合法有效的。对于离婚后至起诉前的抚养费,因为《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确定抚养费,所以小董是无法向其前妻再主张之前的抚养费。但因为小董无力负担孩子现在的抚养费,只能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女方支付起诉之后的抚养费。毕竟事过境迁,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因生活来源主要是父母承担,故不妨碍其在经济困难时向父母一方提出抚养要求。

律师的建议:离婚之时不管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条件如何差,还是要明确约定一个抚养费数额,即使以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抚养孩子的一方随时都可保留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另外若将来孩子的实际需要增大以及自己经济困难难以抚养孩子了,还可以随时起诉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二、 探视权没有在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很有可能就见不到孩子

案例:看到过很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对孩子探视权的内容简单约定为:“另一方可以随时探视孩子”,很多人以为这样的约定是为自己探视孩子争取最大的保障。却不知道这句话隐藏着多大的危机。王健(化名)与张娜(化名)于2016年05月离婚,孩子约定归女方张娜,并约定男方王健随时可以探视孩子。但自离婚后到2018年期间,王健一年至多只能看到孩子5次左右,每次都是匆匆见一面就被女方带走了,后来在2019年女方直接就拒绝让王建看孩子了,无奈王健只能委托我们团队帮其起诉争取探视权。

关于本案的分析:由于王建跟张娜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孩子的探视权没有约定明确,导致张娜有理由多次拒绝王健去探视孩子,也给王健自己探视孩子增加了很多阻力。

律师的建议:在实务中,有许多协议对于孩子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在这方面多些具体的内容。比如双方可以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地点和方式。等孩子八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三、 离婚时,把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给孩子,要想再撤销就难了

案例:大喜与小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套房子,价值500万元,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因房产证还没下来,同时双方都对不想让任何一方独占房子,便约定该房子归女儿所有,待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双方便配合女儿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来因为离婚的时候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小欢),看着女儿跟小欢的感情越来越好,而自己与女儿的感情却渐行渐远,大喜心里很不是滋味,便想着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对房产的约定,重新分配房子,但前妻小欢不同意了。大喜一气之下便起诉到法院,主张要求房子的50%份额,但最终遭到法院的驳回。

关于本案的分析:大喜与小欢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对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虽然涉案方尚未办理房产证,也未过户至女儿名下,所有权尚未转移,但离婚协议是为了解除婚姻而订立,涉及特定身份关系,且赠送子女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大喜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具有赠与性质的条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下,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的建议:离婚时把房子赠与给孩子,这个无疑是对孩子疼爱的一种表现。但是需要考虑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若房子给了孩子,孩子给了对方,那不排除隐形中就是把房子给了对方。所以最好的办法是离婚时直接约定房子归夫妻任何一方,拥有房子所有权一方支付相应补偿款给另一方。先保障好自己的权益以后再给孩子买房都没问题的,这样也会省去不必要的纠纷。

四、 关于经济补偿款,要约定清楚明确,含糊不清吃亏的就是自己

案例:前一段时间我自己经手的案件,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之时,把夫妻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约定归男方所有,并约定在离婚后一年内男方需要在深圳给女方购置一套80平方内的房产,现离婚协议书所约定购房的时间也已经届满,但是男方一直迟延不为女方购房,无奈女方只能委托律师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

关于本案的分析:首先要确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因为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自愿达成的意见,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有效。另外,因为关于经济补偿是一套深圳80平米内的房产,没有约定明确具体的地址,这个属于法院执行的一个难题,这也是整个案件的瓶颈难题。

律师的建议:离婚时,若要约定经济补偿,最好直接写清楚补偿的数额,确定具体支付时间以及具体支付方式。这样若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协议书的内容,请求补偿款的一方随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五、 离婚后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存在什么隐患?

案例:李某与冯某原为夫妻,2013年10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16年10月,李某发现冯某在2012年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其母亲奚某共同购买了广州市越秀区某号某室房屋。李某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予分割,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庭审中,冯某认为,双方已在离婚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现起诉要求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且其起诉已经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故法院对其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冯某在离婚时约定“各自房产归各自所有”,可以认定双方已就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现其以离婚时不知涉案房屋登记情况为由起诉要求再次分割,于法无据。

关于本案的分析:实践中,经常见到类似于“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这种约定因过于笼统,在双方离婚后往往会再次发生争议。本案即是此种情况的又一实例,因双方没有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财产范围,故离婚后再次引发诉讼。

“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方式,会给掌握财产较多的一方制造隐瞒财产的机会。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如自己只是了解到对方掌握财产的一部分,甚至是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对其掌握的大部分财产并不知情。如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掌握较少财产的一方明显吃了大亏。即使日后发现还有大部分财产没有分割而起诉再次分割,对方也会引用“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来抗辩。

律师的建议:在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最好了解清楚对方名下究竟有哪些财产,再与自己名下财产作以比较,如双方各自名下财产价值相当则这种约定亦未尝不可。另外在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将各自名下具体有哪些财产在协议中一一列明,那么也就意味着“各自名下的财产”就是协议中列明的那部分。同时约定,如离婚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未在协议中列明的财产,即视为故意隐瞒该部分财产,隐瞒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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